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 件
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校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纳入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资金文件中实际分配名额评选,学校根据各系(部)参评年级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可收回分配名额,将收回的名额重新分配:
(一)系(部)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分配名额的;
(二)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不符合要求的;
(三)系(部)未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立系(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系(部)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系(部)学生科负责人但任,成员为各班级辅导员,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所有科目(含考查课)无补考;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三年制大专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五年制大专学生五年级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它不同项目学生资助,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 (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按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的70%与第二课堂操行成绩的30%相加计算。
(三)困难等级认定要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按照《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申请困难认定且困难等级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成绩的计算按考评学年同年级同专业学习平均成绩进行计算排名,不实行综合考评排名,学习平均成绩相同的,第二课堂操行成绩分数高的排名优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困难等级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递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院(系)审核意见并在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本系(部)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填写《贵州省 20 -20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见附件2)、系(部)出具的《黔南医专20 -20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排名信息表》(附件3)和学生递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困难等级认定材料一起报学校审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
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评审领导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六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医专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贵州省 20 -20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附件3:黔南医专20 -20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排名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