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1-10-29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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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中央政府面向全国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含金量最高的国家级奖励项目。我校评审国家奖学金的对象为纳入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资金文件中实际分配名额评选,学校根据各系(部)参评年级在校学生数按比例进行分配.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可收回分配名额,将收回的名额重新分配:

(一)系(部)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分配名额的;

(二)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不符合要求的;

(三)系(部)未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本校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立系(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系(部)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系(部)学生科负责人但任,成员各班级辅导员,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所有科目(含考查课)无补考,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三年制大专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五年制大专学生五年级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根据当年所修全部课程(含考试课和考查课)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其它不同项目学生资助,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10% (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按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的70%与第二课堂操行成绩的30%相加计算。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成绩的计算按考评学年同年级同专业学习平均成绩进行计算排名不实行综合考评排名学习平均成绩相同的,第二课堂操行成绩分数高的排名优先。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申请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申请。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辅导员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填写推荐理由。

(三)系(部)初审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学生递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院(系)意见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提出本系(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填写《贵州省20  -20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系(部)出具的《黔南医专20   -20  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排名信息表》(附件3)和学生递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起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

(四)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形成评审报告。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汇总评审领导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六)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教育部审批后,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资助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第十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医专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贵州省20  -20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3:黔南医专20  -20  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综合考评排名信息表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0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09-2010学年”,以此类推。

3.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6.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8.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9.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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