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实习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定了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采取“一年一组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小组情况报系(部)备案。
2、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班级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或学校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再作出调整。同时各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贵州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班级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及名单上报系(部)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审核。
2、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提交的评审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出本系(部)当年可以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系(部)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将评审名单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3、各系部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专业进行排序,待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后确定具体获奖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向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并递交《贵州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如获得励志奖学金,将不再参加助学金评选。
2、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收到学生申请书后,开展评审工作。班级资助评定小组讨论同意后,提出当年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班级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及名单上报系(部)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审核。
3、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提交的评审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提出本系(部)当年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贫困状况进行排序。经系(部)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将评审名单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4、待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后,按顺序确定具体资助对象。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未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申请校内任何资助(国家奖学金除外)。
2、认真审查学生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受助学生应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学号和身份证号码,并在初审名单上签名。
以上工作应在学生实习前完成。
黔南医专学生资助中心
2009年3月5日